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字第3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交簡字第335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叔眉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331號;本院案號:106年度交易字第348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叔眉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參酌被告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已依約清償乙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並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並促被告日後謹慎騎車。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