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13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內關於「一0五年八月三日」應更正為「一0五年八月三十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內關於「一0五年八月三日」,顯係「一0五年八月三十日」之誤寫,應予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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