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82號原告 林宥亘 原告 林奕孚 前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 律師被告 林佳璋 被告 林伯峻 被告 林瑗倪 被告 林逸生 被告 林奐丞 被告 林衍均 被告 林俐廷 被告 陳奕儒 被告 林逸麟 被告 邱林淑櫻 訴訟代理人 邱慶祥 被告 林春櫻 被告 林明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2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書記官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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