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1585號
第18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志城年籍、住居均詳卷被告阮竹莉年籍、住居均詳卷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馬翠吟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857號、偵緝字第1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及其但書(於上開刑法條文適用範圍內),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第572號解釋、第
590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被告高志城、阮竹莉被訴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其認定有無構成通姦罪、相姦罪所應適用之刑法第239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及其但書(於上開刑法條文適用範圍內),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疑義。擬提出釋憲聲請書,準備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大法官為解釋前,本件裁定程序停止。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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