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0號原告 黃衍齡 被告 詹伊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簡上字第18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106年度交簡上字第18
0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有該日審判筆錄1份在卷可稽,而原告係於該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06年8月28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該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章可憑,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本院自應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蕭雅毓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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