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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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468號
原 告 丙○○
甲○○
乙○○
己○○
戊○○
苗栗縣
上列原告丙○○等5人與被告丁○○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
5人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2,0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592元,
原告5人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20592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