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520號
原 告 張秋稔
被 告 李源榮
周淑梅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
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王麗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520號
原 告 張秋稔
被 告 李源榮
周淑梅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
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