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520號
原   告  張秋稔
被   告  李源榮
       周淑梅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
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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