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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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328號
原 告 王文元
王方元
上原告與被告喜上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因原告2人於所提出起訴狀狀尾所載日期民國108年2月13日107
年8月23日之前均已出境,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原告2人之入出境資
訊可佐,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原告2人親自簽名之書狀或委任他人
代為起訴之委任狀(如原告於補正時未入境,委任狀應經駐外單
位認證),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