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328號
原   告  王文元
       王方元
上原告與被告喜上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因原告2人於所提出起訴狀狀尾所載日期民國108年2月13日107
年8月23日之前均已出境,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原告2人之入出境資
訊可佐,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原告2人親自簽名之書狀或委任他人
代為起訴之委任狀(如原告於補正時未入境,委任狀應經駐外單
位認證),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