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62號
兼
法定代理人 李逸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震宇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