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補字第22號
法定代理人 蔡昌洲
法定代理人 蔡昌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薛秀里 即發興冷凍水產批發實業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8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