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9號
聲請人
即原告君臨天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佩玲
相對人
即被告 劉玫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下稱原告)起訴請求相對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給付管理費,惟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萬華區,業經原告於起訴狀載明,且亦有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