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即良友農產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貳仟零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吳錦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