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補字第24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2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中縣○○鄉
○○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載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或影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