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117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甲○○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本票正本乙紙。㈢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利息起算日為何時?(聲請狀聲明
依到期日起算,惟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另附表利息起算日欄位為空白。)㈣補相對人甲○○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