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吉盛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42號、偵查案號:103年度戒毒偵字第17、18、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吉盛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03年度戒毒偵字第17、18、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於各該案件所扣得之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但書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所指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100年12月28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01年1月3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02年4月1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2月10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100年度毒偵3844卷第27頁,101年度毒偵49卷第34頁,103年度戒毒偵19卷第2頁),是上開如附表所示扣案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均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忠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附表:
┌──┬────┬───────────────┬────────────┬──────┬──────┐│編號│毒品種類│數量│備註│扣案時間│扣案地點│├──┼────┼───────────────┼────────────┼──────┼──────┤│1│第一級毒│陸包(含粉塊狀檢品伍包,驗餘淨│法務部調查局100年12月28│100年11月10│臺中市北屯區│││品海洛因│重玖點肆伍公克;粉末檢品壹包,│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日下午5時30│長生巷1之1弄││││驗餘淨重零點零伍公克)。│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分│23號│├──┼────┼───────────────┼────────────┼──────┼──────┤│2│第一級毒│陸包(含粉末檢品貳包,驗餘淨重│法務部調查局101年1月30日│100年12月16│臺中市北區衛│││品海洛因│零點陸捌公克;碎塊狀檢品肆包,│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日下午4時45│道路255號233││││驗餘淨重伍點柒零公克)。│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分及5時許│室及後巷││├────┼───────────────┼────────────┤││││第二級毒│肆包(純質淨重合計拾柒點柒捌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品甲基安│克)。│1年2月10日刑鑑字第101001│││││非他命││1318號鑑定書│││├──┼────┼───────────────┼────────────┼──────┼──────┤│3│第一級毒│貳包(含送驗碎塊狀檢品壹包,驗│法務部調查局102年4月11日│102年12月24│臺中市太平區│││品海洛因│餘淨重拾點陸伍公克;粉末檢品壹│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日晚上11時10│文林街33巷22││││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叁公克)。│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分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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