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4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4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418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侯國隆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附表編號
1、2部分),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06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附表編號3、4部分),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92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附表編號5、6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4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附表編號7、8部分),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6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有卷附之判決4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而堪認定。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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