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聲請人 蔡佳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4,10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計算式:15人10份34元-1,000元=4,10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共有6筆金融機構債務、9筆資產公司(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筆、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筆、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筆、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筆、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筆、萬容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1筆、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筆、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1筆)債務,請提出該9筆資產公司債務之債權相關證明文件,其中聲請人提出關於「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債權證明(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971號支付命令)所載債權金額與聲請人債權人清冊所載金額不符,應請釋明之。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近在職證明及薪資所得(含年終獎金及各項獎金)證明文件。若無,仍應以書面說明目前平均每月約15,000元之依據為何。
(四)請釋明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所載「宏碁股份有限公司、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8年度)、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98至100年度)」之「營利收入」,其收入種類及金額分別為何。
(五)請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項目中關於女兒扶養費6,000元之詳細明細表及每月實際支出證明,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說明該數額是否與配偶分擔。並請陳報聲請人配偶之職業、薪資收入、財產狀況、支應其子扶養費情形等相關資料(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薪資轉帳儲簿影本內頁及封面或雇用人出具之領款收據),如有相關資料,檢附說明之。
(六)請釋明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項目中關於健保費1196元部份,其中屬於聲請人部份金額為何(扣除女兒部份)。
(七)另聲請人於聲請狀內另附有世新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費服務單、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等收據,但未見提列於每月必要支出項目中,聲請人是否仍有其他支出為提列於每月必要支出項目中,若有,應提出完整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完整記載支出項目及金額,並提出實際支出證明文件。
(八)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等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