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訴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七О號A
自訴人蓬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自訴人丙○○共同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健安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