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8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8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83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威劭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7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劉威劭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劉威劭自民國110年8月起,乃配合址設雲林縣○○鄉○○路00○0號之子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子縉公司)擔任推廣銷售通路之業務人員,負責銷售子縉公司之口罩,並為該公司代收客戶繳納之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劉威劭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接續犯意,於110年8月19日至111年3月30日期間,收受附表所示之客戶所繳納附表所示之代收貨款後(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7,570元),未依其與子縉公司之約定,於每月底將代收貨款彙整,匯回子縉公司提供之帳戶內,而係將上開款項均挪為己用、供己周轉而侵占入己。嗣經子縉公司之會計人員發現劉威劭所代收之貨款,未依約匯入子縉公司帳戶內,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子縉公司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本案被告劉威劭所犯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黃巧涵 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相符,並有被告110年及111年未收款項之紀錄表、告訴人子縉公司出貨單、被告所提供之客戶訂購資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被告與子縉公司會計人員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被告與子縉公司簽立之111年4月12日還款協議書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被告所為附表所示多次業務侵占行為,係基於業務上之持有
關係,於密接時間易持有為所有,且侵害法益同一,顯係出於反覆持續業務侵占之單一決意為之,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成立接續犯,僅論以一業務侵占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
物,反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侵占業務上所持有、其為告訴人公司代收之貨款,使告訴人公司受有財產上損害,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於審理時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現已與告訴人公司達成調解,並已履行調解條件完畢,而經告訴人公司具狀陳報請求本院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情,有上開刑事陳報狀在卷可查,是被告業已盡力彌補其犯罪所生損害,兼衡被告於審理時自述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現獨居、離婚、與前妻育有一名幼子,每月須支付1萬2,000元扶養費用、從事海產分裝工作、月薪約3萬2,000元之家庭及經濟現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不予給予緩刑宣告之說明:
按緩刑宣告,須以被告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始得為之: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稱「5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係以宣示判決之時,而非以犯罪之時,為其認定之基準(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138號判決參照)。查被告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3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485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其於109年8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核與上開緩刑規定不符,無從為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侵占入己之代收貨款63萬7,570元,均已全額發還給告訴人公司,是依上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怡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欣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何虹儀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客戶名稱出貨單號出貨日期代收貨款證據出處1尚禾藥局NZ00000000000110年8月19日6,500元警卷第27頁2誼安藥局NZ00000000000110年9月13日6,500元警卷第27頁3 周伊珊 NZ00000000000110年9月23日6,500元警卷第27頁4創意瘋國際有限公司NZ00000000000110年9月27日5萬8,000元警卷第27頁5來福藥局NZ00000000000110年9月29日1萬3,000元警卷第27頁6安康藥局NZ00000000000110年9月29日7,000元警卷第27頁7創意瘋國際有限公司NZ00000000000110年9月29日9萬3,500元警卷第27頁8 許家臻 NZ00000000000110年10月4日2萬2,400元警卷第27頁9創意瘋國際有限公司NZ00000000000110年10月5日850元警卷第27頁10 陳秀梅 NZ00000000000110年10月5日8,000元警卷第27頁11宏達藥局NZ00000000000110年10月5日1萬6,000元警卷第27頁12宏達藥局NZ000000000000110年10月28日2萬9,500元警卷第27頁13創意瘋國際有限公司Z000000000000110年12月9日4萬元警卷第91頁14陳秀梅Z000000000000110年12月10日1萬100元警卷第69頁15宏達藥局Z000000000000110年12月28日3萬2,000元警卷第55頁16柏陞藥局Z000000000000111年1月10日4,280元警卷第103頁17創意瘋國際有限公司Z000000000000111年1月11日1萬6,000元警卷第93頁18創意瘋國際有限公司Z000000000000111年1月20日3,000元警卷第95頁19創意瘋國際有限公司Z000000000000111年1月24日1萬3,000元警卷第97頁20開元藥局Z000000000000111年1月24日5萬7,700元警卷第81頁21開元藥局Z000000000000111年1月26日1萬9,500元警卷第83頁22創意瘋國際有限公司Z000000000000111年1月26日6,500元警卷第99頁23杏安藥局Z000000000000111年1月26日4,800元警卷第87頁24杏安藥局Z000000000000111年1月26日4,800元警卷第89頁25湖前中西藥局Z000000000000111年2月9日1萬3,000元警卷第63頁26宏達藥局Z000000000000111年2月11日4萬3,840元警卷第57頁27宏達藥局Z000000000000111年2月16日2萬1,480元警卷第59頁28 蘇麗芳 Z000000000000111年2月16日3,960元警卷第71頁29 施枚秀 Z000000000000111年2月21日8,760元警卷第73頁30協成藥局Z000000000000111年2月21日3,960元警卷第65頁31志駿興業有限公司Z000000000000111年2月24日4,800元警卷第67頁32科有藥局Z000000000000111年3月16日4,800元警卷第79頁33創意瘋國際有限公司Z000000000000111年3月16日1萬5,840元警卷第101頁34 蕭詠之 Z000000000000111年3月18日1萬2,000元警卷第75頁35蕭詠之Z000000000000111年3月18日1萬4,400元警卷第77頁36宏達藥局Z000000000000111年3月28日6,500元警卷第61頁37開元藥局Z000000000000111年3月30日4,800元警卷第85頁合計63萬7,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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