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73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建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建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建忠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惟附表編號1之「犯罪日期」欄更正為「104年12月8日晚間8時許」、附表編號4之「確定判決確定日期」欄更正為「105年11月7日」、附表編號5至10之「確定判決確定日期」欄更正為「105年10月20日」、附表編號10之「罪名」欄更正為「行使偽造私文書」、附表編號11之「確定判決確定日期」欄更正為「105年11月14日」)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簡上字第74
4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如附表編號2至15所示之罪,經判處罪刑確定(如附表編號
1至14之罪,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而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苡琳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4年12月8日晚間8時許│105年5月16日│105年6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483號│年度偵字第22535、│年度偵字第22535、││││23739號│23739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簡上字第744號│105年度簡字第6205號│105年度簡字第6205號││├────┼───────────┼───────────┼───────────┤││判決日期│105年10月13日│105年10月7日│105年10月7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簡上字第744號│105年度簡字第6205號│105年度簡字第6205號││├────┼───────────┼───────────┼───────────┤││確定日期│105年10月13日│105年11月11日│105年11月11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5年1月23日│105年5月2日│105年5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案號│年度偵緝字第1540號│年度偵字第19031號│年度偵字第19031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664號│105年度訴字第803號│105年度訴字第803號││├────┼───────────┼───────────┼───────────┤││判決日期│105年8月29日│105年9月2日│105年9月2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2223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534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534號││├────┼───────────┼───────────┼───────────┤││確定日期│105年11月7日│105年10月20日│105年10月20日│└───┴────┴───────────┴───────────┴───────────┘┌────────┬───────────┬───────────┬───────────┐│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5年5月24日│105年6月8日│105年6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19031號│年度偵字第19031號│年度偵字第19031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訴字第803號│105年度訴字第803號│105年度訴字第803號││├────┼───────────┼───────────┼───────────┤││判決日期│105年9月2日│105年9月2日│105年9月2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534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534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534號││├────┼───────────┼───────────┼───────────┤││確定日期│105年10月20日│105年10月20日│105年10月20日│└───┴────┴───────────┴───────────┴───────────┘┌────────┬───────────┬───────────┬───────────┐│編號│10│11│12│├────────┼───────────┼───────────┼───────────┤│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5年6月19日│105年3月5日│105年6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19031號│年度毒偵字第3057號│年度偵字第19806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訴字第803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864號│105年度簡字第2828號││├────┼───────────┼───────────┼───────────┤││判決日期│105年9月2日│105年9月23日│105年11月2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534號│105年度上易字第2249號│105年度簡字第2828號││├────┼───────────┼───────────┼───────────┤││確定日期│105年10月20日│105年11月14日│105年12月26日│└───┴────┴───────────┴───────────┴───────────┘┌────────┬───────────┬───────────┬───────────┐│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5年3月16日│105年3月21日│105年5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27941號│年度偵字第27941號│年度偵字第12285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簡字第7510號│105年度簡字第7510號│107年度簡字第4273號││├────┼───────────┼───────────┼───────────┤││判決日期│106年1月19日│106年1月19日│107年7月3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簡字第7510號│105年度簡字第7510號│107年度簡字第4273號││├────┼───────────┼───────────┼───────────┤││確定日期│106年3月21日│106年3月21日│10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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