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簡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福
訴訟代理人 柯偃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寵偉 、 柯接居 、 柯文正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
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99
,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