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埔簡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簡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福
訴訟代理人  柯偃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寵偉柯接居柯文正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
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99
,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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