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更正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二七九號抗告人 盧翊存 選任辯護人 張樹萱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二月二十五日更正裁定(一0一年度金上重訴字第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且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裁判準用之。本件原裁定係以:「本件判決(原審法院民國103年1月8日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號)原本附件第25頁之後尚有『第26頁至第29頁』及附圖一至四之後尚有『附圖五』,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顯有疏漏,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原判決正本關於事實欄所載之附件、理由欄所提及之附圖,應增列如附件『第26頁至第29頁』、『附圖五』所示」等情。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二、抗告意旨以原判決正本因上開脫漏不全,致無從了解判斷原判決相關內容及適用法律,此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所指之判決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由判決前後記載,即得清楚知道文字錯誤而更正之情況顯然不同,原判決附件事實及附圖之脫漏,應屬原判決認定事實與所採證據不相適合,及認定事實與卷證資料不符之違法,屬判決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情形。原裁定就判決違背法令之情節,逕以裁定更正,顯屬無據,應予撤銷云云。查,原裁定係以「原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顯有疏漏,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為由,依職權裁定更正;並非以「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為由裁定更正,上揭抗告意旨針對後者為爭執,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伯道
法官林立華法官李錦樑法官許仕楓法官黃瑞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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