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87號原告宜蘭縣礁溪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丁○○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被繼承人 李湯阿春 與原告間就保證契約關係於授信約定書第12條合意定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一份在卷可稽,而查,被告為被繼承人李湯阿春之繼承人乙節,亦有繼承系統表、謄本等件在卷可稽,是被告自應承受原契約當事人之地位而繼受全部之權利義務,故有受該項合意管轄約定拘束之義務。準此,原告依上述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書記官白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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