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2年9月9日以92年度訴字第17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於92年10月6日確定在案。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之93年6月29日更犯毒品罪,經本院於94年1月12日以93年度訴字第21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誤載為第2款)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
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