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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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3號原告甲○○原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朝和 律師被告更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更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在地係在台北市中正區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書記官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