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17號原告赫虹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碩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碩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碩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