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47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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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4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4733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所示,債務人乙○○已於民國94年3月25日死亡,即不能再為支付命令之當事人,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曾美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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