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4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42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2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97年度除字第24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偉誠先端科技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大直分│97年5月1日│200,000元│CN0000000││││司 謝明美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