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05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05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05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 代理人 鄭智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嘉可嘉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家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明珠 相對人即債務人洪家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拾玖萬壹仟玖佰叁拾元柒角,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叁萬壹仟叁佰貳拾捌元柒角叁分,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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