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748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釋明聲請狀所載「暨以每月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之計算基準為何?(係以本金之千分之五計算或上開利率之千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蔡秀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