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2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10年度訴字第72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仁君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18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上午9時29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哲瑜書記官曾柏方通譯方盈琍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廖仁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廖仁君於民國109年7月15日10時2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竹市○區○○路000000號電桿前(下稱肇事地點),不慎與 莊美鳳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明知莊美鳳當時有留下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及車牌號碼等個人資料交付予到場處理事故之員警,且莊美鳳係經由其點頭示意始離開肇事地點,竟基於使莊美鳳受刑事處分之誣告犯意,虛構「莊美鳳未經其同意,自行離開現場,員警依車號找到人,請其到警局作筆錄」等情,先於110年1月6日具狀向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申告;復於110年3月25日15時47分許,接受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仍以莊美鳳於車禍後係未經同意自行離開現場等情為供述,以此方式誣指莊美鳳涉有肇事逃逸罪,足以影響國家司法權行使之正確性。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69條第1項、第172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翁旭輝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書記官曾柏方
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69條第1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