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營秩字第25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
被移送人 鐘文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華民國
100年5月9日以南市警佳偵字第100000690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鐘文宏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
幣叁仟元。
扣案強力膠塑膠袋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100年5月3日下午1時40分許。
(二)地點:臺南市○里區○○路與光復路口。
(三)行為: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鐘文宏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扣案強力膠塑膠袋一個可證。
三、扣案之強力膠塑膠袋一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1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