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8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搶奪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第二號及第三號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第二號及第三號減刑後徒刑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係以:本件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查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第2號及第3號之罪部分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件規定相符,爰依法聲請予以減刑。另所犯附表編號第1號之罪雖不符減刑條例之規定不應減刑,惟仍應依該條例第11條之規定,與附表編號第2號及第3號之罪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分別經最高法院以93年度臺非字34號(偵查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4063號、92年度偵字
4069號及92年度偵字5133號)及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63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5133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案號刑事判決書、執行指揮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提示簡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稽。是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第2號及第3號之罪分別為刑法第
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及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前,其宣告刑均未逾1年6月,經核合於上開規定,應予減刑。又所犯附表所示編號第1號之刑法第329條第1項之強盜罪,依上開條例不應予減刑,惟仍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9月。至於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說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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