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重家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訴人即被告丁○○
戊○○丙○○○○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六年家重訴字第二號)各自提起上訴,已於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11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劉清洪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