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7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票字第7646號聲請人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貳仟伍佰捌拾捌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提出相對人友鈦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相對人甲○○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簡易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