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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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349號上訴人甲○○
10弄3號4樓訴訟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乙○○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甲○○對於民國98年8月11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甲○○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三日內補正,甲○○業於98年10月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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