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重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97號上訴人財團法人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王昭雄 訴訟代理人乙○○
蔡文斌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王建強 律師 李育禹 律師被上訴人 王紹堂 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施煜培 律師
施承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有關停止訴訟程序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八年六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提起之行政訴訟,就系爭土地分區使用劃定是否有效可否撤銷,影響被上訴人本件返還土地請求有無權利濫用之判斷,裁定命在上開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被上訴人另案請求上訴人返還土地事件,業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1283號判決確定,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參酌被上訴人上開訴訟,除請求返還之土地地號不同外,其餘性質與本件訴訟相同,被上訴人上開案件既經判決確定,足見本件訴訟程序已無停止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金龍法官陳珍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易慧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