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585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謝燦堂
訴訟代理人  周宥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秀群 、張紹
寬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萬8,819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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