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徐松福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民國106年12月18日聲請狀,向本院提出停止
強制執行之聲請,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上1
人因受第三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而為債
權受讓人)因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92年度促字第22134號支
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在案,但本件10
6年度司執字第43073號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
難回復原狀,請准裁定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43073號強制
執行事件,於上開聲請事件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21條支付命令之效力,規定:「(第1
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
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第2項)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
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第3項)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
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
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查,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43073號強制執行事件
原卷1宗暨依職權函詢本院民事紀錄科,雖兩造間有前述強
制執行事件且執行名義即為本院92年度促字第22134號確定
支付命令,然截至107年2月6日為止,本院並查無受理聲
請人對相對人提起各類民事通常訴訟或簡易訴訟之繫屬紀錄
,有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參。揆諸前項說明,聲請人聲
請停止執行,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