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133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沈月貴
被   告  吳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小字第1337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7月26日下午2時2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8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卓育璇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叁佰零捌元自民國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9月3日與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並約定於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以GEORGE&MARY
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應依約定方式繳納還款,於繳款
期限前依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20%計算
利息,如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詎被告自100年1月1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積
欠伊本金新臺幣(下同)29,308元、利息528元未償還之事
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一覽等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
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長慶
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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