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4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並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另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款、第244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僅於起訴狀內記載被告甲○○之住所係在大陸地區吉林省吉林市,而未記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亦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原告既未補正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予被告,亦未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尚有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書記官吳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