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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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3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尚有未合,爰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書記官吳小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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