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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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3號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493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0,000元,應徵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