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二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點二二改造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點二二改造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子彈四顆,均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槍、彈,屬於違禁物。經查,持有人即被告甲○○業已死亡,並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緝字第二八四號為公訴不受理判決在案,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誤載為但書)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查,本件扣案之點二二改造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等情,既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刑鑑字第0九四00二三七0九號槍彈鑑定書在卷足參,核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此部分之聲請為正當。惟查,扣案之子彈四顆,其中三顆為認係土造金屬彈殼加裝直徑七點九mm金屬彈頭而成之不具殺傷力之土造子彈,另其中一顆雖為玩具金屬彈殼加裝直徑七點八mm金屬彈頭而成之具殺傷力之改造子彈,然則業經試射完畢,亦有上開槍彈鑑定書存卷足參,自非屬違禁物或業已失其違禁物之性質,尚不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乃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佳君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