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1號原告 湯錦榮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被告 湯尚榮
湯夢星 湯春榮 湯春梅 兼前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湯淦榮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一編號11關於「185.5平方公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85.8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10日內之不變期間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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