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欠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9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煥𤍤上列聲請人因與長盛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4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青蓉法官周舒雁法官林麗玲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