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53號原告帆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世塏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6萬29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61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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