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45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450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天牧

現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0樓0號房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碧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6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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