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4005號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複代理人 莊書瑋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陳昆培 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王振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4005號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複代理人 莊書瑋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陳昆培 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王振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