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562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562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86號裁定,聲明不服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562號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86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交上字第343號判決聲請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111年憲裁字第78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聲請人未具體指摘上開判決有何違憲之處為由,裁定不受理。然系爭裁定與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意旨相違背而牴觸憲法,爰聲明不服。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9條定有明文。又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15條第2項第6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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